<%@ Control Language="C#" %><%@ Register TagPrefix="Hi" Namespace="UAT.UI.Common.Controls" Assembly="UAT.UI.Common.Controls" %>国家发布最重磅知识产权保护纲要!珠宝行业这些侵权行为必将被严打!
《纲要》明确,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品牌竞争力大幅提升,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00亿元;到2035年,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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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纲要》已经在昨日(2021年9月22日)起开始施行。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日益完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布局对于塑造、维系企业核心竞争力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珠宝行业来说,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就是企业最强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因其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享受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种无形财产。
目前,在各行各业中,珠宝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现状较为严重。由于珠宝本身的特殊性,如款式变化快、产品生命周期短等,企业对自身珠宝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黄金珠宝行业的商标、专利、著作权均被抄袭,甚至大规模的模仿,不仅给被侵权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还在一定的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为此,宝创家媒体收集了一些关于珠宝行业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的案例,供大家了解。



盘点关于珠宝品牌/企业

侵权纠纷的经典案例



案件一:梵克雅宝“四叶草”维权成功,两被告赔偿梵克雅宝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 150 万元

  • 基本案情


今年2月,梵克雅宝告上海瑷晶珠宝有限公司、北京和信利成珠宝有限公司民事侵权案一审审结。因两被告生产、销售的珠宝仿冒梵克雅宝知名商品“四叶草”的特有装潢,且在多个店铺销售不只一款使用该装潢的产品,并非单个商品的孤立行为,给消费者等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此涉案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裁判结果

此案中,北京朝阳法院认为,梵克雅宝公司使用的珠宝商品外形设计属于装潢,且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判决被告赔偿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150 万元。
什么是装潢?

关于装潢,一审法院是这样认定的:一般而言,“装潢”并非物品本身或物品的组成部分,对物品起到装饰美化作用,与实用性的部分可以分离。对于珠宝商品,其整体与各个组成部分,均是服务于对美感的传达与表现,一般而言无法将珠宝商品中传达美的部分与珠宝本身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珠宝商品整体构成一种形状构造类的商品装潢。



案件二:中国黄金诉“中国黄金珠宝”商标侵权胜诉

  •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黄金诉资兴市治安金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中国黄金珠宝通过香港企业登记机制,登记带有“中国黄金珠宝”字样企业名称,利用原告中国黄金的央企品质和品牌影响力来提升自身的档次,给消费者等相关公众造成对商品产生误认的,从而获取商业利益。

  • 裁判结果

最终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资兴市治安金行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侵害了中国黄金第5366859和第5366862号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立即停止使用“中国黄金投资公司”以及“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等文字。



案件三:珠宝店状告离职员工侵权,获赔15万

  •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6日,钟某注册成立了佛山市禅城区某珠宝店(下称珠宝店),经营珠宝首饰,主要以私人定制为经营模式。同年11月8日起,曾某入职于该珠宝店工作,并先后任职销售员、店长职务,后于2015年4月1日离职。次年6月1日,曾某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百福公司(化名),经营珠宝设计、工艺品设计服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曾某。
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钟某经营的珠宝店为顾客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设计完成了29款珠宝设计作品,设计图的知识产权归珠宝店所有。对于上述的珠宝设计,钟某均有在其个人微信、珠宝店微信、网站及宣传册上展示成品图片。
偶然之下,钟某发现曾某自2015年5月起,未经自己的同意,作出以下两种行为:1、擅自在个人微信上复制、传播珠宝店享有著作权的多款珠宝设计图或珠宝实物照片,并标署曾某的微信昵称。
2、百福公司也在企业宣传微信及店面海报上复制、传播其珠宝店享有著作权的多款珠宝设计图或珠宝实物照,并擅自发行上述多款的珠宝饰物。
钟某认为,曾某与百福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及珠宝店的著作权,故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 裁判结果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钟某提交的珠宝设计图等作品底稿及珠宝设计成品实物照片,结合其陈述,钟某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在实际经营中,钟某亦将涉案作品用于其开设的珠宝店的宣传。因此,在本案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钟某为二十六款珠宝设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曾某及百福公司擅自在涉案两微信及店铺橱窗海报上使用钟某享有著作权的珠宝设计作品照片,并生产、销售与钟某享有著作权的珠宝设计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珠宝饰品,属于未经钟某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珠宝设计美术作品的行为,已共同侵害了钟某享有的著作权。并判决曾某、百福公司赔偿钟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案件四:商标案例——珠宝品牌apm Monaco遭“花式”商标侵

  • 基本案情

今年8月,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微诺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何丰饰品商行、郭良盛、何小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产生纠纷。本案中被告通过受让与原告注册商标

”、“近似的商标“APMPURE”,在实际使用中以较大字体突出商标中的“APM”文字,将该注册商标改变显著特征进行变形使用。此行为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则为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本案件的意义


判定混淆可能性要素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知名度越高显著性越强的商标,被混淆的可能性越大。原告的系列商标经过在珠宝首饰上的注册使用、广泛宣传,其显著性和影响得到进一步提高,故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商品来源。
股东个人利用商标授权的形式,将其名下商标授权给其参股公司并允许公司进行变形使用,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规避个人法律责任。原告如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公司侵权行为的实际策划者及实施者,侵权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混同”或侵权行为上的“关联关系”,则可能被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共同故意的证据,从而判决股东与公司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五:知名珠宝品牌卡地亚公司,将几家大量销售假冒卡地亚注册商标权的珠宝产品的深圳珠宝企业告上了法庭,共获赔100万

  • 基本案情


2018年底,知名珠宝品牌卡地亚公司发现几家深圳珠宝企业大量销售假冒卡地亚注册商标权的珠宝产品,侵权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仍未停止。于是,卡地亚将这几家企业告上了法庭。


代理律师蒋南頔表示,此案一审法院只判决被告赔偿15万元,虽然赢了官司,但认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侵权人在如此低廉的 “违法成本”面前,很大可能会选择继续侵权。


今年年初,卡地亚公司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深圳中院认为几家企业属于“明知故犯”,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卡地亚共计100万元。




  • 本案件的意义


代理律师蒋南頔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全额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特别是判决充分尊重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也会促进整个珠宝行业的健康发展,引导经营者更加尊重和重视知识产权与行业创新。


这一案例中出现的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目的在于,除了对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以外,通过重罚防止重犯,并起到警示作用。


2020年10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发布,第17条便明确提出要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同年11月,深圳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围绕深圳综合改革试点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操作规则,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及考量因素等内容,是全国首个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指导文件






珠宝从业者

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探求知识产权“维权”的可行的解决之道?建立良好的珠宝行业生态?借助专业力量,加大侵权成本加强保护意识,将是我们珠宝从业者共同的责任。




01
加强知识产权的侵权处罚力度


曾向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多次递交过知识产权保护提案的吴峰华表示:“中国目前整体还是制造业思维,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处罚力度,是美国的500分之一,欧洲的600分之一,如果法规层面不进一步加强处罚力度,这种现象会进一步恶化。光靠大家讲商业伦理道德是没有用的。没有法律保护的社会,好人也会变坏,有完善法律保护的社会,坏人也会变好。中国的发展已经到了要形成国家品牌战略的地步,没有完善的产权保护,就不可能做大做强。”


如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不仅健全了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还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优化审判机构布局,完善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


另一边,在法律法规层面,珠宝从业者要学习、要教育,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形成自觉的行为意识和社会责任心,才是对知识产权最现实最实际的保护。



02

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设计师,首先自己要学会重视,把自己认为有价值的设计保护好,这也是最基础的前提,其次就要抓住“早”和“强”,宣告主权,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珠宝行业生态,做出真正健康的、规范的专利款。

除了珠宝设计师,各专业社会机构,企业也要加强自律。一方面是加强自我要求,从技术、工艺、设计层面建立更加有核心竞争力的壁垒,让别人很难去跟踪模仿,另一方面也要把抄袭别人当成是一件可耻的事情。

此外,宝创家媒体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申请知识产权须知的小知识。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与珠宝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外观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


关于外观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其他享有在先权利的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设计相比,该设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注意:

对于一些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由于已经公开使用,丧失新颖性,不建议后补外观专利。


因此,专利是需要提前布局的, 不能等推成了爆款了再做专利。另外设计图可以直接登记版权,但是设计图不能直接申请专利,设计图只能够应用于生产产品,产品才申请专利。





关于版权

版权法规定,版权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就自动获得,是权利人最基本的权利。


但是,实际应用中,权利人很难证明我的版权是我的,或者我的版权是我先创作的。因此,登记版权, 可以便于行使或保障自己的权利。珠宝首饰设计登记时一般选择美术作品。





关于商标

当品牌特别重要的时候,企业面临的第一步往往是:注册哪一种类的商标。我国商标实行分类注册制度,把商标分为四十五大类,前三十四大类为商品类,后十一类为服务类,这四十五类又分为若干小类。面对这么多种类的商品和服务,很多企业会迷惑:商标到底应该注册在哪一类呢?珠宝首饰企业应该考虑注册下面类别的商标:

1.第十四类,即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制品或镀贵重金属制品类。

第十四类的商品中,除了1404小类属于钟表及其零部件可能与珠宝首饰行业无关外,其他的小类商品,比如首饰盒、胸针等等均与珠宝首饰有关系,都应该注册。


1404钟表及其零部件是否注册,要看企业经营的长期规划。本文建议也注册为好,因为现在出现了很多跨界产品,比如既可以认为属于钟表又可能认为属于首饰的产品,如果不进行注册可能对保护企业的品牌不利。


2.第二十六类,即花边与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纽扣、饰针和缝针、假花类。


这一类中,有下面一些商品可能存在注册的必要:发卡、胸针(服装配件)、发夹、发针、长别针、人造花等等。


应该说第二十六类与第十四类基本上是不一样的,第十四类中的商品主要是装饰(修饰)性的,而第二十六类的商品主要是实用性的。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很多贵重金属用到了实用性的产品上来,而且兼顾实用性和装饰性,比如发针、人造花、发卡等等。


如果珠宝首饰企业仅仅注册了第十四类的商标,但是被其他企业注册了第二十六类相同的商标,则企业积攒的商誉有可能被他人利用,对企业的品牌保护不利。


3.第二十五类,即服装、鞋、帽。

严格的来说,服装类与珠宝首饰属于不同的产品。不过从行业上来讲,服装业和珠宝首饰业都属于时尚类行业,有一些创意可以用在服装上,也可能用在珠宝首饰上。另外,有些衣服上面的贵重金属饰品往往又属于珠宝首饰类;同时,对于同一品级的服装和珠宝首饰而言,其消费人群往往是重叠的。

所以,实践中出现过两个行业的企业互相抢注对方商标的情况。如果珠宝首饰企业的商业版图中有服装类产品的话,需要注册该类别的商标。即使没有生产此类商标的计算,作为防御性商标进行注册也是可以考虑的选择。






03

企业正确引领,为知识创意支付匹配金钱回报


珠宝企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不仅体现在“不侵权”上,更要体现在对原创知识和创意的尊重上。

吴峰华曾说过,一个行业当中,人的智慧和创意如果不能够获得足够的金钱回报,不能够形成财富,整个产业就会变得僵化、物化。创意和设计,头脑和才华,如果价格低廉甚至不足以匹配,长此以往,真正有能力的人就会离开这个行业。人才不能进来,行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



04

维护原创者的权益,利用法律自我保护


珠宝从业者要学会科学借助法律力量,很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如果前期当事人能充分沟通协调,很有可能就化解了纠纷,甚至促成合作。